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新微赢技术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回贴
查看: 108|回复: 8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有关酒后架车的法律咨询。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1-25 07:36: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陈年老问题?
2#
发表于 2010-1-25 07:36:07 | 只看该作者
居然和楼主心有灵犀了,我也等着答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发表于 2010-1-25 07:36:10 | 只看该作者
要得,根据交通法驾驶员有责任保障乘车人员的安全,何况是酒后不但要赔偿还要拘留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发表于 2010-1-25 07:36:13 | 只看该作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酒后架车且逃逸属于比较严重的情节,可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10-1-25 07:36:16 | 只看该作者
酒后驾车发生的交通肇事,肇事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是否醉酒无关,绝不可能因为他喝醉了酒就在量刑上有所区别,还会因为其酒后驾车而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10-1-25 07:36:19 |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帖子实在是写得太好了。文笔流畅,修辞得体,深得魏晋诸朝遗风,更将唐风宋骨发扬得入木三分,能在有生之年看见楼主的这个帖子。实在是我三生之幸啊。看完楼主的这个帖子之后,我竟产生出一种无以名之的悲痛感——啊,这么好的帖子,如果将来我再也看不到了,那我该怎么办?那我该怎么办?直到我毫不犹豫地把楼主的这个帖子收藏了,我内心的那种激动才逐渐平静下来。可是我立刻想到,这么好的帖子,倘若别人看不到,那么不是浪费楼主的心血吗?经过痛苦的思想斗争,我终于下定决心,牺牲小我,奉献大我。我要拿出这帖子奉献给人赏阅,我要把这个帖子一直往上顶,往上顶!顶到所有人都看到为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10-2-28 09:05:11 | 只看该作者
我来自火星刚到地球什么都不懂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申请友链|小黑屋|最新主题|手机版|新微赢技术网 ( 苏ICP备08020429号 )  

GMT+8, 2024-11-18 06:42 , Processed in 0.072453 second(s), 8 queries , Gzip On, Memcache On.

Powered by xuexi

© 2001-2013 HaiAn.Com.Cn Inc. 寰耽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