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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载授权机制亟须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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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02: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江苏南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来,各方反应如何?法律效果如何?对此,有关人士向笔者表示,当前网站使用他人作品如何付费仍然缺乏制度规范。
  日前,大学生小何告诉笔者,某报刊网站新闻栏目采用了他在该网站论坛上发的一张自己拍的新闻图片。“他们事先没经过我的同意,事后也没跟我联系。”小何说,图片能被网站新闻栏目采用,他觉得很欣慰,但更多的是无奈:“图片上有我名字的水印,他们是不是应该给我稿费?”笔者问他:“你知道《条例》可以保护你的权利吗?”小何无奈地笑了笑,说:“网站是虚拟的,好多人都觉得,它引用或转载他人作品没什么大不了的。再说,《条例》也只是笼统地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至于怎么支付报酬,并没有具体规定。”

  据笔者了解,和小何有一样想法的人不在少数,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条例》形同虚设。而造成《条例》难以落到实处的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因为网络信息需求的海量性,要让网络转载者与权利人就每一件作品进行协商,非常不利于网络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曹新明教授对笔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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