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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游客 2011-5-28 12:57
欢迎楼主回到火星!
引用 游客 2011-5-28 12:57
这是一个医疗事故。处理方法有三: 1.和平协商解决:人是抢救过来了,宝宝安康吧,子宫没有了,可以要求赔偿,价码多少,你们自己决定。还要看医院态度如何?能这样解决更好,如不能,则进行下一步。 2.向当地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诉,你们简单地写个“申诉书”,把手术经过叙述一下就行,不要举证,由医院举证,这叫做“举证倒置”。事故鉴定,认定是几级医疗事故后,决定赔偿。你们如认同,则至此了结。不服,再进行下一步。 3.向法院申诉,可能要聘请律师进行,仍然是“举证倒置”。 我是医生,这些程序比较熟悉。 在这个过程中,你们要照顾好产妇与新生儿,问题不解决,不要出院! 最后,祝你们圆满胜诉!母子安康! 附:医疗事故鉴定处理条例,网上都有,可以下载,打印。
引用 游客 2011-5-28 12:57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所在区县卫生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所在区县医学会)鉴定。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处理医疗纠纷的三种途径   处理医疗纠纷有三大途径:协商、行政处理和诉讼。在患者和医院无法协商解决的时候,可以采取另外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FU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医疗纠纷的举证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对其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负有举证责任。同时,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提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等。 四、医疗事故的赔偿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医患双方可对具体赔偿数额进行协商,法院也可进行调解。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患方如果认为身体受到伤害是因为医院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也可适用《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人身损害侵权赔偿的诉由到法院起诉。   提示: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引用 游客 2011-5-28 12:57
当然是医疗事故啊!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对医疗事故的处理,有三种可行的方式: 一、医疗机构和患者家属协商解决; 二、由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无论以何种方式解决,有两个你必须要做的工作,会直接影响到最终的处理结果: 第一、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二、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特别是第一项,任何情况下不能忽视。只有做好这项工作,才能为今后正确判断死亡原因、重新审视医疗过程、回顾医疗过程中有无重大失误、失误行为和损害结果有无必然关系,打下坚实的基础。 实践中,如果医疗机构于事发后明知自己存在重大过失,而且也同情当事人的遭遇,是愿意赔偿的。但赔偿的前提往往是,医疗机构不同意当事人家属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在医疗机构不承担医疗事故名义责任的前提下,只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双方不要结论,只要结果的情况,是比较容易实现的。 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让步,非要有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那么医院愿意主动赔偿的,非常少见。这点请你权衡得失,慎重考虑。 如果双方达不成赔偿的一致意见,那么就需要明确责任。明确责任的第一步工作,首先要确定该病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确定的方式是由医学会作出技术鉴定结论,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定机关申请: 具体到这个案件,由当事人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市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的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后,卫生行政部门会将有关材料转交当地医学会组织技术鉴定。 无论是否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将会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二、鉴定并得出结论: 现实生活中,因为当事人难以接受亲人亡故的巨大悲痛、加之大多数人对医疗专业知识不甚了解,因此误把不属于事故的病案当成事故的现象确有发生;但更多的情形是,医院不愿意承担医疗事故的名声、医疗机构同行政部门交换意见的渠道和方式比起当事人更为广泛、活动能力也较强、医学会的专家组成员大多是当地的医学权威、同医疗机构的医生是同行、有千丝万缕的关联,客观上属于医疗事故的病案,往往会得出不属于事故的结论。这时候法律规定了以下救济措施: 三、再次鉴定申请: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四、最终结论出来以后,选择处理方式: 如果鉴定结论为医疗事故,那么当事人可以依据这个结论,请求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调解赔偿事宜,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或者不愿意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赔偿的项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最后,保存好以往医疗机构为你出具的所有书面材料、票据、你为治疗和处理善后事宜而花费的所有票据等,以作为你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 概念中要注意几点:1是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这个医疗机构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必须是合法的医务人员,否则的话只能按照非法行医罪来处理。2、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主观方面必须是过失,这里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3、必须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如果没有人身损害,即使属于医疗过失行为,也不能按照医疗事故处理。4、因果关系,就是患者的人身损害是由于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把握住这四点,再结合医疗事故的概念就可以清楚的判断一般的医疗事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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