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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的道德和法律责任(下)

2009-12-13 01:3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9| 评论: 0|原作者: 江月


昨天晚上20:00,点石互动通过 MSN群与30余位网友进行一个多小时的自由互动,由于开始场面一度失控,后面不得不单独与此次在线嘉宾就“搜索引擎的道德和法律责任”进行了交流。 本文是下半部分,主要就如何抑制搜索版权,搜索引擎惩罚和导航机制透明化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上部分见《搜索引擎的道德和法律责任(上)》
如何抑制搜索霸权?
主持人:
但这样太悲观了一点,如果我的站点被它任意的修改或删除,没有任何办法可以制约,就是根本没有办法抑制搜索霸权。
lijunhui0602:
这需要区分公益或公共的搜索引擎和商业的搜索引擎。
愚剑:
目前为止 我还真没有看到国内舆论也好法律也好,道德也好能够制约搜索引擎的一些不好的行为. 有点悲观。
lijunhui0602:
只有搜索引擎服务区分化才可能驱除霸权。
zhaofujun:
如果自上没有有约束力的法律来援引,自下搜索引擎厂商又搞暗箱操作,被任意删改或删除的,只能用舆论来投反对票。
愚剑:
比如FANBAIDU,好象也没有形成什么结果。
曹继忠:
我个人认为,“搜索霸权”的存在与搜索引擎的胸怀格局、文化气质是有很大关系的。就跟人一样,有的人很霸道,有的人很讲理。估计是没有办法让他们改正。
lijunhui0602:
搜索霸权的存在就是因为搜索服务商是商业的。
主持人:
那么为什么google,yahoo这一类的抗议会少很多呢?刚才有人提到,是不是国外的法律和商业文化在背后制约呢?
曹继忠:
这是因为google,yahoo的格局大气,看的更远。
愚剑:
搜索霸权的根本原因是商业利益 ,如何做到获得商业利益而保持良好的用户体验与不伤害更多的群众。
zhaofujun:
搜索霸权只是一个道德话语,我感觉如果能够将其上升到垄断层面,似乎更有探讨意义,13号CNNIC公布百度已经在国内搜索市场占据了6成,已经具备了垄断优势,如果滥用这种优势和市场支配地位,就涉嫌垄断。
lijunhui0602:
只有出现了公共的或公益的,甚至是官办或非赢利机构的提供的搜索服务才有可能扫除所谓的网络霸权。
zhaofujun:
涉嫌垄断往往也意味着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设置一些竞争壁垒等。
愚剑:
这个问题我刚才也提到了, 超过 60% 的市场占有应该不能单一认为其是一个厂家的产品。
主持人:
那么可以从垄断角度再谈一下,如果搜索引擎垄断了,是不是就有法律和法规就可以制约它?
zhaofujun:
反垄断法一直难产,只能诉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公平竞争基本原则,要具体从其滥用垄断力或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体分析。
搜索引擎:惩罚和导航机制透明化
主持人:
还有一个问题,刚才有人提到过: 搜索引擎自动收录我的网站,而我不一定授权给他,是否侵权,而既然要收录,你就利用了我站点的价值,那我是不是应该得到相应的尊重,要求惩罚和导航机制透明化呢?
zhaofujun:
我感觉作为网站方面有权拒绝被收录,在被收录后,随时都可以要求搜索引擎厂商删除收录,但一般收录并不会给被收录者带来损失,相反还会带来推广利益,因此还谈不上侵权
张樊:
目前搜索引擎的收录遵循robot协议,从德都诉3721案来看,简单的声明拒绝收录是无效的。
你如果拒绝收录可以按照robot协议来办理
主持人:
robots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张樊:
这个应该属于搜索引擎的行业规范了,是每个搜索引擎服务商所共同遵循的了。
主持人:
那么同样的道理,是不是如果网民制定一个公认的搜索引擎惩罚和删除制度和标准,是否同样可以要求搜索引擎遵守。
lijunhui0602:
那属于立法问题了。
主持人:
但robots协议也不是我们的法律,只是一种行业共识和标准
lijunhui0602:
网民怎么能制定规则约束别人呢?从行业规范来讲,相关企业可相互约束。
张樊:
不能这样理解,我们讲robot协议是搜索引擎服务商自觉拟定并遵守的。而网民怎么能够制定规范强制别人遵守呢。
主持人:
从天极和百度事件来看,你们觉得对于搜索引擎发展和互联网法律方面能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张樊:
我觉得天极这次能够推动百度加强自律,同时也可能推动行业相关规范的出台。
主持人:
不仅是百度,而是所有搜索引擎。
张樊 说:
对的
zhaofujun:
能够将搜索引擎规则的透明性、对搜索引擎行业规范的期待等话题引申出来,引发业界思考。
愚剑:
今天的讨论很有意义,我觉得至少是可以让所有关心搜索引擎以及搜索引擎的服务商了解我们的声音。
主持人:
前面花费你们很多时间了,不过也搜集了很多的问题,大家可以回去再思考.希望大家的交流能对中国的搜索引擎行业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在此我再次对各位表示感谢了.谢谢大家的支持。
嘉宾介绍:
曹继忠,从事网站的运营,是搜索引擎营销的研究者和实践应用者。
刘延庆,网名愚剑.深圳博研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著名搜索引擎营销和电子商务专家。
张樊,襄樊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长期从事网络法律教学与研究。
赵福军(zhaofujun),互联法网站长,IT网络法律评论者。
李俊慧(lijunhui0602),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主要从事信息网络法律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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