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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纠纷何时了?

2009-12-13 01:1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8| 评论: 0|原作者: 九天玄女


美国American Blind andWallpaperFactory公司将Google诉之法院,主要理由是Google关键词广告业务侵犯其商标权。这已不是Google首次遇到这样的法律纠纷,去年1 0月份,法国一家公司就曾以类似的理由起诉Google,Google在未预先审查的情况下,将原告的商标直接链接到原告的竞争对手的网站上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最后法院对Google进行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停止该项业务。
商标侵权,不断的梦魇
网络搜索引擎是互联网中最重要的信息交换工具,但其存在并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尽管IT界的法律诉讼不仅仅是为法律而战,更多的是商业利益而战,但只有在不触及法律的情况下才能不被他人抓到法律把柄。实际的情况是侵权现象时时存在着,尤其是商标方面的侵权行为。
网络搜索业务中侵犯商标权主要有两种情形。其一,未经商标持有者的许可对其商标进行扫描。各搜索引擎中都有“网页快照”工具,其不停地对网页进行扫描,保存在网络搜索服务商的服务器上,这不是临时复制,而是一种长期的复制行为,即便对方服务器上删除有关内容,通过“网页快照”仍能照到,除非网络搜索服务商将其从服务器上删除,显然这构成了商标侵权。但一般而言,这对商标持有者并没有造成损害,相反有利于对其商标的宣传,所以一般也不发生有关法律纠纷。其二,广告商(往往是商标持有者的竞争对手)在关键词广告中侵犯商标权。广告商以竞争对手的商标为关键词,当用户通过以该商标名称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搜索结果与广告商的产品或网站相链接,这是对商标持有者商标的侵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是网络搜索服务商在其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几件已有的判例中,网络搜索服务商都被推上了被告席,在法国商标侵权一案中,网络搜索商Google被判败诉,这一判决的影响是深远的,且一旦该判决在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得到认可的话,对关键词广告业务的影响将是难以估量的,网络搜索服务商将不得不承担起在允许广告商使用商标前对搜索项目进行审查的义务,否则一旦发生商标侵权情形,网络搜索服务商往往成为或连带成为被告。而网络搜索业务量非常庞大,逐一审查也不现实,但不尽审查义务,网络搜索服务商则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这一问题恐怕将是搜索引擎发展中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也是面临的最大法律障碍。目前只能在能力许可范围内进行预先审查的同时,在格式合同或其他合作协议中设置免责条款,赋予广告商一定的法律责任。
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
美国American Blind andWallpaperFactory公司声称起诉Google的理由不限于侵犯商标权,还有Google通过返回竞争对手的非赞助的网络搜索列表侵犯了其商标权,这无疑意味着Google的搜索技术遭到全面挑战,姑且不论是否侵权,单就搜索列表及面临的法律问题而言,对搜索列表的保护也是非常欠缺的,这方面也隐藏着许多潜在的纠纷。
谈及搜索列表,其本质上也是一种数据库。搜索引擎的搜索形式一般有两种:关键词搜索和分类搜索,像搜狐、新浪等门户网站除了关键词搜索之外都有分类搜索,分类搜索有人工进行的,也有软件进行的,但为收集有关的信息都需付出很大的人力或财力。虽然其本身只是各种数据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的集合,因不具独创性不属于作品而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根据《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确立的“辛勤采集”原则,数据库应该受特殊权利保护,而且这也是目前世界各国数据库保护机制的发展趋势。目前,分类搜索等领域的侵权现象非常普遍,主要是由于分类搜索或搜索列表要付出相当大的人力、财力,许多网站就搭便车,而且数据库侵权又不易确定,所以这一领域的侵权现象将会越来越多,而目前对数据库的保护还很不力,至少在中国还没有确立特殊权利保护的机制,因此为减少搜索引擎领域的纠纷,规范搜索市场,有必要尽快确立对数据库进行特殊权利保护的法律机制。
国内搜索服务商:形势严峻
中国的网络界,“眼球经济”之后是“拇指经济”,“拇指经济”之后迎来了“搜索经济”。中国的搜索市场上的竞争从去年开始就进入白炽化状态,百度、慧聪、雅虎中国等群雄逐鹿。在国外上演的法律战迟早会在国内重演,一如在版权领域,RIAA在大洋彼岸挥舞着知识产权大棒的时候,大洋此岸也发生了手机铃声版权战,P2P与音乐版权有关的纠纷也是不远的事,中国的唱片业也将会和P2P一决雌雄。搜索引擎本身存在的众多法律风险也注定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同时也将会面临缠身的法律纠纷,尤其是搜索引擎涉及的商标侵权、网页复制、隐私泄露、埋置链侵权等问题将会不断凸现,发生在广告商与网络搜索服务商之间、用户与网络搜索服务商之间和网站与网络搜索服务商之间的法律纠纷也将越来越多,加之网络非法内容的泛滥,网络搜索服务商不得不担负起更多的信息过滤、审查义务,政府也将加强对这一领域的管理和控制。因此,逐鹿在国内市场上的网络搜索服务商们面临的法律形势十分严峻,今日发生在他国的事情,明日即可能在中国重演。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中国的网络搜索服务商、已经进入或将要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网络搜索服务商,彼此面临的都不仅仅是如狼似虎的竞争对手,更有或明或暗的法律深渊,因此都有必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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